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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化工项目须进入指定园区

发布时间 2014-12-01

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《关于促进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》,要求各地的新建化工项目,原则上只在省政府确定的基地和专业化工园布局;基地、专业化工园和集中区要与城市建成区、人口密集区、水源保护地等敏感区域,保持足够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。

坚持规划引导、促进产业布局调整是《意见》强调的重点。省级发展纲要中明确的新型化工基地和专业化工园,所在市、县政府须研究制定化工产业发展专项规划,报省政府批准实施。拟列入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,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论证,论证通过后方可列入规划。引导现有化工企业搬迁至园区,重点推动不符合城市规划、存在安全和环保隐患的企业实施搬迁。严格控制非园区化工企业扩大产能。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行动,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,坚决淘汰落后工艺、装备和产品。

《意见》同时要求,严格审核化工项目建设用地,对不符合产业政策、规划或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,一律不得批准用地。强化项目审批管理,严格执行规划环评。化工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。其中,以铅为主要原料的建设项目,焦炭、电石及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处置、化工废液(渣)等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的环评文件,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。严格建设过程监管,确保安全、环保和节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和使用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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